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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的信仰與活的憲法—談同性婚姻的憲法辯論

當社會持續認為同志不屬於「我們」,也就容易持續對同志的忽略、不包容。

2017年6月5日

作者︱林春元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基督徒)

婚姻平權引起台灣社會的激烈爭辯與對立,尤其在基督徒社群裡引發爭論。爭論涉及兩部重要典籍的理解:聖經與憲法。然而聖經解讀涉及隱喻且有著眾多矛盾的故事,而憲法基本權規定有限且抽象,兩者也不易直接找到保障或否定同性戀者婚姻自由的依據。但是,聖經與憲法真的毫無相關嗎?聖經與憲法究竟應該如何解讀,才能與時俱進地回應當代議題、彰顯「真理」?

老戲上演

婚姻平權運動引起許多基督徒的抗拒,紛紛援引經文說同性戀不自然、是罪,相信一夫一妻才是神喜悅的結合,主張同性婚姻違反神的意旨。有趣的是,60多年前美國的基督徒有如出一轍的說法,只不過抗議的不是同志婚姻,而是廢除種族隔離政策。

美國禁止跨種族婚姻與學校各自隔離的政策,在1950年代開始受到挑戰。當時許多基督徒深信基督信仰支持種族隔離政策。1959年長老教會牧師L. B. McCord說:「禿鷹不會與牛群混合、狗不會與貓相混,這是神的意旨」。密西西比州長Ross Barnett 說:「神就是最初的分離主義者。」另一位浸信會大學教授W. M. Caskey呼應州長指出「南方的種族隔離狀態才是基督的方式。」另一位基督徒參議員Bilbo說「如果讓種族混血…會開啟南方地獄的洪水閘門,而引發性侵害、暴動、種族抗爭與犯罪......這將是對神超凡計畫(divine plan of God)的直接挑戰、是違抗神意旨的罪(Sin)。」

當美國許多基督徒深信種族隔離是神的意旨時,美國最高法院作成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判決,一致認為黑白種族學校隔離政策違憲。多數意見指出即使提供非裔與白人各自的學校相同資源,但如果政策背後有歧視惡意,並且在結果上使社會結構弱勢的非裔學生感覺次等、喪失自信心與學習動機,就構成對於非裔學生的歧視,違反憲法平等尊重保障的要求。在本案後涉及種族分類的案件中,美國最高法院更認為,如果特定族群在社會中已經受到次等偏見與歧視,以之作為分類的法律通常出於惡意歧視,應該受到憲法嚴格的審視。

憲法與聖經兩本看似分別屬世、屬神,卻不是相互排斥的。事實上,一部追求人人自由、平等與正義的憲法,正是落實聖經神愛世人、使所有人同受祝福精神的最好媒介。

從種族隔離到異同隔離

憲法之所以抽象,是要使憲法透過解釋與時俱進,回應社會變遷而成為後世長久遵循的規範。當憲法沒有直接規定,解釋者必須探求憲法整體彰顯的精神與原則,同時看到現實人們在法律制度的真實生命經驗。在規範與事實之間來回辯證,找出最適當的解釋,讓「真理」得以存續彰顯。

過去,人民財產因為「公共利益」被徵收,只要發給補償費即可,大法官因為文林苑王家的拆遷遭遇,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要求人民財產權剝奪的正當法律程序,包括適當通知與聽證。當政府欲強制蒐集人民指紋時,釋字603號解釋引進憲法所無的「隱私權」,阻止了政府對人民資訊的不當蒐集。在性別與家庭的領域,過去台灣社會「男主外女主內」、「男尊女卑」的社會現實,也是透過司法院釋字365號、410號、452號、457號等解釋,一一宣告法律上的性別差別待遇違憲,促成性別平等。

這些歷程都說明憲法不是死的,解釋憲法必須在抽象憲法條文與社會變動當中,不斷回應思考憲法的意義並且做出適當的解釋。憲法真正的意義,在於保障人民權利免於政府恣意剝奪,並保障少數弱勢者不會在民主過程中受到多數不正當地侵犯,而不以「公共利益」、「傳統」寥寥數語,漠視真實的受苦經驗。

正因憲法能在保障人權的精神下,與人類真實經驗不斷對話辯證,才能經歷時代考驗受到尊重;在我多年的信仰體會裡,聖經和基督信仰也是如此。

婚姻平權與現實中的同志

本次釋憲聲請人祁家威先生,當天第一句話是:「我等這天,等了41年6個月又24天。」41年來,祁家威從青少年等到白頭。雖然醫學和所有權威學術研究都已認定同性戀是正常的,但現實生活中的同志仍然受到歧視與排斥。如同之前臺大畢安生教授的例子所反映的,同志無法參與伴侶過世的重要決定,也被剝奪遺產分配的權利,終將使人失去活著的勇氣與尊嚴,然這樣的案子並不是特例。拒絕同志進入婚姻,剝奪的是婚姻相關的法律保障以及背後所維護的人性尊嚴,也等同於透過法律次等化同志並且正當化對於同志的歧視,延續同志在成長過程中因性別氣質或性傾向所受到的歧視罷凌。

同性婚姻合法化運動爭取的不只是婚姻,更包括同志的人格發展與平等尊嚴。邱太三部長在言詞辯論中問:「同志結婚的需求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民法是什麼時候開始違憲的?」這個問題應該反問,如果同志是人,受到憲法平等尊重與保護,那麼人結婚的需求是什麼時候開始的,同志結婚的需求就是從那時候開始的。

同性婚姻是與個人尊嚴與人格至為密切的平等需求,其限制必須要基於維護重大急迫的公共利益,然而這樣的「利益」並不存在。首先,繁衍後代是重要的利益,但納入同志的婚姻制度不會破壞原有制度的繁衍功能,除非認為同志婚姻會使人「變為」同志。倫常面向上,同性婚姻沒有禁止「叫爸爸媽媽」,民俗專家也證實不會導致祖先牌位無法處理。「保護下一代」的反對主張多半是混淆了性放縱、近親結婚、兒少年易受性侵害等不實的想像,但這些是個人的選擇或癖好,心理學和科學也早已證明這些行為,與性傾向或同性婚姻都無關。如果真正為了小孩的利益,應該要一起打造一個更平等的社會,畢竟我們無法預知自己的孩子是何種性傾向,但卻可以為所有孩子預備一個包容與尊重的環境,讓他們在支持下長大。

美國憲法同樣沒有明文規定婚姻權與性傾向平等。美國最高法院在2015年Obergefell v. Hodges 判決排除同性伴侶的婚姻制度違憲。多數意見指出,婚姻是兩個人對彼此親密陪伴、理解與相互照顧的永久性承諾,是一個人所作最為私密而重要的決定。如果將同性戀者排除於婚姻之外,即是將之排除於社會秩序之外,是對於同志最徹底的基本權利剝奪。換句話說,同志婚姻的爭取並不只是使兩個相愛同志獲得法律上如同夫妻一般的保障而已,更深層的意義是在於確認同性戀是正常的公民,不次於任何人的平等地位。

司法院大法官於2017年3月24日舉行同性婚姻釋憲的言詞辯論中,六位鑑定人關於現行民法是否違憲的問題上有不同看法,但都共同指出:憲法不允許國家法律排斥一群人於法律保障之外,或者予以不公平的次等待遇。因為從憲法保障人人平等與自由的核心精神出發,這是唯一合理的詮釋。

正視他人之苦 拒絕歧視專法

專法不是沒有合憲空間,但由於為特定群體隔離制定的專法經常帶有歧視的意義與效果,必須受到嚴格的檢驗。在憲法保障人人平等的前提下,同志伴侶專法要能合憲必須是:1.非出於歧視目的;2.賦予同志與異性伴侶的法律同等保障;3.不會惡化同志的弱勢地位。然目前所有關於同性伴侶法的提議,無一符合這些要件。無論是法務部或民間團體提出同性伴侶法之目的,都在於「不希望同志使用婚姻制度」,這個想法是基於維護異性戀對婚姻的壟斷,將同志排斥在外,立法本身即出於歧視同志之目的。

可能支持專法的理由,一是鑑於同志在社會結構的弱勢情形予以優惠,二是基於同志伴侶與異性戀夫妻不同的特殊性。很顯然專法沒有要賦予同志任何的優惠待遇,那麼同志伴侶有怎樣的特殊性而不能納入民法婚姻制度呢?除了性傾向不同以外,同志伴侶與異性伴侶同樣有相互結合照顧並受法律保障的需求。唯一可能的差異是同志生育小孩或許比較困難,但婚姻制度一直以來都不排斥無法生育的異性伴侶結合,顯見這個理由不足以支持將同志特殊對待而予以專法隔離。

其次,在平等待遇方面,法務部委託研究也指出,台灣許多法律都涉及以婚姻與夫妻為基礎,例如稅制與許多的福利措施,甚至包括私人機構的請假規則等,若不將同志納入婚姻制度,同志就不可能與異性夫妻受到完全相同的法律待遇。

最後,將同志隔離於一般的婚姻制度之外,即是以法律將同志特殊化,使得同志持續被視為社會之外的「他者」,制定專法,等於是將同志被隔離的社會事實予以制度化。當社會持續認為同志不屬於「我們」,也就容易持續對同志的忽略、不包容。

從憲法的平等包容看到神的愛

早在1970年代,神學界就已經開展「聖經是否接納同性戀者」的辯論,許多權威學者也已一一駁斥聖經反對同志的主張,可惜的是這些聲音鮮少有被傾聽的機會,教會仍持著幾句經文堅信同性戀是上帝譴責的罪,不接受其它可能,威權的態度以及欠缺理性批判的會眾,淹沒了真理的光芒。

千年來,基督信仰之所以深入人心,是因為看到人的需要、體察每個人的生命,因為每個人的受苦,耶穌都感同深受。如果基督徒看不見同志的苦難,如何能使信仰成為愛與盼望?如果聖經對基督徒而言只是用來維護「制度」、用排斥、壓迫同志與其他社會弱勢,上帝如何可能因此而被榮耀?在馬丁史柯西斯新片「沈默」中提出的疑問,當一個國家的基督徒重視儀式與器具象徵,而欠缺對於信仰精神的深刻理解時,基督信仰能深植嗎?如果台灣的基督徒持續看重幾個經文的詮釋而忽略愛與平等的深刻精神,那麼終將使台灣成為如果「沈默」一片中所說的沼澤,無法讓基督信仰深根的沼澤。

同性戀也是台灣這塊土地上的住民,〈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信仰告白〉宣誓過要通過「愛與受苦」,讓基督信仰成為盼望的記號。耶穌的愛從來不是及於特定人,而是及於所有人,包括同志。請讓基督信仰成為同志族群盼望的記號,並讓教會成為「和解的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