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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懷孕的人可以在教堂舉行結婚禮拜嗎?

2019年5月15日

作者︱陳南州 (現為台南神學院教授,主授基督教倫理學。) 發行於 1997/12/10

沒有人不會犯錯,拒絕犯錯的人不是教會的信仰,接納、教導才是。不要讓涉及未婚懷孕的當事人因為未婚懷孕而失去信仰和教會生活。

有人問:「未婚懷孕的人可以在教會結婚嗎?」我想問題應該是:「未婚懷孕的人可以在教堂舉行結婚禮拜嗎?」比較正確。

教堂與教會

我們常常把教會當作教堂,所以在解答問題之前,我想首先我們要認清一個觀念,即教會不是教堂,教堂不是教會。儘管在平常會話言談中,我們說:「我們要去教會」、「我們在教會集合再出發」,也就是把教會當作一個地方,但,教會不是教堂,教堂不是教會。教會通常是指信奉耶穌為救主的人的社群,或是基督徒社群的集會。而教堂,簡單地說,就是教會的禮堂,是一建築物,是基督徒社群聚集敬拜上帝的地方之一。教堂作為教會的建築物、聚會場所之一,固然有其特別之處,但教堂並不是希伯來聖經中的聖殿,也不是新約聖經中猶太人的會堂。聖經中以色列的聖殿有象徵上帝臨在的至聖所,上帝的子民只能在耶路撒冷聖殿向上帝獻祭,而會堂的功能是作為集會的場所,讓上帝的子民集會,共同研究經書、禱告,也沒有向上帝獻祭的儀式。教堂是基督教會的「發明」,基督徒不再像猶太教徒那樣到聖殿獻祭,教會卻在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日子,即每週的第一天聚會;此外,教會也經常在不同的時間舉行不同性質的聚會,教堂於是因應而生。基督徒並沒有只能夠在教堂聚會、敬拜上帝的神學或傳統,基督徒可以在任何地方聚會、敬拜上帝。關於敬拜上帝,聖經的教導是用心靈和真誠敬拜。只要我們用心靈和真誠敬拜,任何地方都可以,無所謂聖與不聖之別,教堂並沒有比其他地方更神聖或聖潔。

結婚禮拜與結婚典禮

結婚禮拜既稱為禮拜,就是我們所說的敬拜上帝的方式的一種。我們或許可以給結婚禮拜下一個如下的定義:許諾要結婚的一對男女跟其親朋好友聚集,共同敬拜上帝,在禮拜過程中並為此一對男女證婚,以上帝的話語勸勉結婚的男女遵循上帝的旨意過婚姻生活,並祈求上帝賜福予結婚的男女以及所有參與禮拜的眾人。

結婚是一男一女之間發生感情相互戀愛、承諾終身相愛在一起生活的最佳選擇,我們常說:「願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就是祝福他們結婚。舉行結婚典禮不只是向親友宣告「我們要結婚、成家了」,同時也是讓結婚合法化,因為根據民法的規定,結婚必須有公開儀式,且要有兩人以上之證人。結婚典禮就是舉行一個符合法律要求之結婚的最佳方式之一。結婚典禮可以在不同的地方舉行,儀式也經常隨人而異,有人在家中舉行結婚儀式,有人參加團體結婚的儀式,有人舉行跳傘結婚,有人舉行海底結婚,總之,結婚儀式不一而足。所以,結婚典禮不一定是禮拜,但結婚禮作為結婚典禮,因為結婚禮拜必然是公開又有兩人以上之證人的儀式。

未婚懷孕怎麼辦?

未婚懷孕常給當事人帶來一些困擾,因為絕大部分的未婚懷孕都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我們不願意看到相愛的男女遭遇未婚懷孕的難題,(請參閱本人所寫的另一篇文章「為甚麼不等到結婚呢?」《新使者》No.12,1992年10月),可是人既然遭遇這種難題,教會或牧師也不能撒手不管。未婚懷孕常會帶來類似下述的問題:有些男人在女友懷孕之後就跟女友疏遠,逃避責任,或是要求女友墮胎,帶給女方很多困擾,也讓女方遭受身心的創痛;當然也有女方提出墮胎或其他解決之道的,但無論如何,總是有困擾。就是做最好的選擇之一「結婚」,也不是沒有困擾,諸如:「基督徒男女未婚懷孕可以在教堂結婚嗎?」這種問題之提出,正是這種困擾所帶來的問題。

倘若未婚懷孕了,而解決難題的方法是「結婚」,或是說「提早結婚」,意味著男女雙方是真愛對方,也願意共組家庭,這是一件值得慶賀的事,不是嗎?他們沒有逃避責任,不傷害對方,這不是很好的抉擇嗎?我不是說未婚懷孕很好,而是說在遭遇此一困擾難題時,結婚的抉擇是值得慶賀的。

未婚懷孕在哪裡結婚?

一般而言,基督徒男女都在教堂舉行結婚禮拜。可是有些人覺得某些人或某種人不宜在教堂結婚,如離婚後再婚的人、未婚懷孕的人。可是,為甚麼不宜呢?離婚後再婚或未婚懷孕的人不能或不宜在教堂結婚的理論基礎在哪裡呢?離婚或未婚懷孕都是不對、不好的事?未婚懷孕顯然與一般的禮俗不合(有關離婚問題,請參看本人所寫「基督徒談離婚與再婚」,台灣教會公報,2368期,1997年7月20日,9-10版),可是教會有哪一種人不可以參加禮拜的信仰或神學嗎?罪人不可以來禮拜嗎?做錯事的人不可以參加教會的禮拜嗎?那又有誰可以參加禮拜呢?我們不都是罪人嗎?我們不都是不完全的人嗎?教會禮拜不是向所有的人開放嗎?如果教會是舉行結婚禮拜,有誰不可以參加結婚禮拜嗎?結婚禮拜之所以是結婚禮拜是因為有人要在禮拜中結婚,否則就不是結婚禮拜,而是一般禮拜或其他種的禮拜了。而教堂也不是甚麼特別神聖的地方,除非我們說未婚懷孕的人只能舉行結婚儀式,但不是結婚禮拜,有哪一種想結婚的人不能在教堂舉行結婚禮拜呢?我們憑甚麼不讓未婚懷孕的人在教堂結婚呢?
 

牧師答應為人證婚前要問:「懷孕否」的問題嗎?不然怎麼知道想結婚的人是否未婚懷孕?誠實的人就被否決,不誠實的人反而順利在教堂結婚?若已經可以從外觀上看得出來,墮胎後再來的人能夠順利在教堂結婚,不想墮胎的反而遭到排斥?這不是引起更多的倫理問題嗎?
 

協談、教導、祝福

基督教會有教會的倫理觀,讓未婚懷孕的人在教堂舉行結婚禮拜並不違背教會的信仰與倫理。未婚懷孕卻勇敢的向父母、教會提出在教堂舉行結婚禮拜的要求,這表明一件事,即涉及未婚懷孕的男女雙方在乎信仰,也盼望他們的婚姻得到上帝和教會眾兄弟姊妹的祝福。教會和牧師應該接納這種態度,也藉著他們願意禮拜上帝並在上帝和眾人的面前做婚姻的誓約的機會,在婚禮之前做好協談與教導的工作,讓結婚禮拜成為他們邁向新人生的一個轉捩點,朝向美好、正面的轉捩點。

沒有人不會犯錯,拒絕犯錯的人不是教會的信仰,接納、教導才是。不要讓涉及未婚懷孕的當事人因為未婚懷孕而失去信仰和教會生活,藉著結婚禮拜,教會不是聖化未婚懷孕,而是祝福一件仍然努力要尊主上帝為大的婚姻,也帶他們到上帝面前,並且讓他們再一次領受上帝的話語的教導,這不是比拒絕他們在教堂結婚更好嗎?有甚麼會比帶人到上帝面前更好呢?